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若慧
上訴人與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
給付代墊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9,251,00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39,011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,並補正上訴理由狀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