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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代墊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若慧 上訴人與台灣福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32 號 給付代墊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9,251,00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9,011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並補正上訴理由狀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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