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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抵押權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志遠、温進益、温清淵、温𡍼玉霞間因 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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