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鈞維建設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温承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志遠、温進益、温清淵、温𡍼玉霞間因
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確認
抵押權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
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