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
上 訴 人 台灣琭旦股份有限公司
11號
法定
代理人 陳雪貞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準衡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
187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經查:
本件上訴人上訴利
益
訴訟標的金額依
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0,244,671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53,3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
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3,30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