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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台灣琭旦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11號 法定代理人 陳雪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準衡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 187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: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0,244,671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,3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3,3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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