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
上 訴 人 台灣琭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雪貞
被
上訴人 上準衡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美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1
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
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
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
加徵
裁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
有明文。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
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(下同)101年11月29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
翌
日起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
人,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,
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
本),並繳納新台幣1,000元之抗告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