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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台灣琭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貞 被上訴人  上準衡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31 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。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(下同)101年11月29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2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 人,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, 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 本),並繳納新台幣1,000元之抗告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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