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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  告 張國維即天然果商行 被   告 日日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經查,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0年度司促字第35943號)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21, 588元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以100年度補字第1612 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 於100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嗣原告 不服本院前開裁定並提起抗告後,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於101年1月18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抗告,其復 對前揭駁回抗告之裁定聲明異議,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於101年2月21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異議確定等 情,有前開101年度抗字第1號案卷可稽。 二、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前揭裁判費121,588元,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可稽。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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