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   告 黃建雄 送達代收人 林暉凱 被   告 高烽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部分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 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3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