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
原 告 TA VAN CHUNG(越南籍,中文名:謝文忠)
法定
代理人 TA THI THAM(越南籍,中文名:謝氏深,即
原告之
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
律師
被 告 松玖實業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蔡卿郎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
被 告 呈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陳彥霖
被 告 林景田
上 三 人
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
複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
被 告 高玉陵
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
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
被 告 林永昇
被 告 陳仕育
被 告 陳慶傑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下午2時10分
,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