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
原 告 全自然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家淦
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
律師
複 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
被 告 永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樹鍊
訴訟代理人 袁烈輝律師
被 告 慶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明松
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
複 代理人 黃紫薰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「全自然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全自然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晉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