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號
上 訴 人 黃祐祥
被
上訴 人 捷盟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武球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盟建設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2號
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
臺幣(下同)7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05,450元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