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陳妤蕎       陳孟蓁(即陳莉鵬)       陳蓉鵬       陳怡如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    陳有惠 被 上訴人 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被 上訴人 黃中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上訴人陳有惠、陳莉 鵬(即陳孟蓁)、陳蓉鵬、陳怡如,陳妤蕎分別為新臺幣3,237,89 0元、3,322,375元、1,000,000元、1,000,000元、1,000,00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新台幣49,614元、50,950元、16,350元、 16,350元、16,350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