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
上 訴 人 陳妤蕎
陳孟蓁(即陳莉鵬)
陳蓉鵬
陳怡如
兼上四人共
同訴訟
代理
人 陳有惠
被
上訴人 達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
被 上訴人 黃中元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45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上訴人陳有惠、陳莉
鵬(即陳孟蓁)、陳蓉鵬、陳怡如,陳妤蕎分別為新臺幣3,237,89
0元、3,322,375元、1,000,000元、1,000,000元、1,000,000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各新台幣49,614元、50,950元、16,350元、
16,350元、16,350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