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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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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移轉商標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原   告 陳怡秀 被   告 中華康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宜俊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商標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30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靖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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