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
原 告 吳進添
訴訟
代理人 杜冠民
律師
複代理人 楊曉菁 律師
被 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
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3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
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美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