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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4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原   告 吳進添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 律師 複代理人  楊曉菁  律師 被   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新榮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3年1月15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 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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