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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524號 原   告 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申朋 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被   告 晶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許獻中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所為之判 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臺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 公司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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