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4號
原 告 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申朋
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
律師
被 告 晶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許獻中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所為之判
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臺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
公司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台灣奈米光膜科技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許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