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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原   告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鋒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  告 嘉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水秀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2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5分,在 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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