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3號
原 告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金鋒
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
律師
被 告 嘉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水秀
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
上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2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5分,在
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