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
原 告 御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邵瑋霖
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
律師
訴訟代理人 蘇志淵律師
被 告 傅顯雅
訴訟代理人 蘇亦
洵律師
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
複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
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102年5月22日下午2時10分,在本
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曉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