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傅顯雅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
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
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,
16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,136,798元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
書記官 廖曉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