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
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
法定
代理人 林錫儀
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
律師
複代理人 洪維洲
被 告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秀滄
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
複代理人 陳怡珊律師
郭
乃瑩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
本件應
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,
在本院第25法庭
言詞辯論。
二、請
兩造對下列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,並逕將
繕本送達
對造:
㈠本件原告主張之
訴訟標的究為契約
請求權抑或
不當得利請求
權?上列二請求權間似應為互斥,原告如係同時主張二請求
權,二請求權究為何種關係?
㈡原告主張之「超約附加費」其性質究竟為何?其與電費單價
計價間,有無關連?是否為用電戶用電量超過原契約所約定
之契約額度後,為一定倍數之懲罰性
違約金之性質?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柏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