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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電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 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複代理人  洪維洲 被   告 哈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滄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複代理人  陳怡珊律師       郭乃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訂於民國102年7月29日上午10時30分, 在本院第25法庭言詞辯論。 二、請兩造對下列事項於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,並逕將繕本送達 對造: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究為契約請求權抑或不當得利請求 權?上列二請求權間似應為互斥,原告如係同時主張二請求 權,二請求權究為何種關係? ㈡原告主張之「超約附加費」其性質究竟為何?其與電費單價 計價間,有無關連?是否為用電戶用電量超過原契約所約定 之契約額度後,為一定倍數之懲罰性違約金之性質?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柏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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