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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  告 顏進中 被   告 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楊進義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,292 元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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