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1034號
聲 請 人 呈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成
按聲請
公示催告、
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,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1,
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何俞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