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古豐永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聲
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29號裁定准許
公示催告有案,茲
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並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
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,3個月內
聲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
件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2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3個
月,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,其登載
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0年7月19日,是至100年10月19日
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本應於101年1月19日前聲請為
除權判決,但聲請人遲至101年1月31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,
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曹宗鼎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千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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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4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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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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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晟傑股份有限公司邱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│100年2月28日│3,150元 │AC0000000 │ │
│ │榮宗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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