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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李嘉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0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年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5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淨園水設備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大肚分│100年9月10日│5,110元 │HN0000000 │ │ │ │馮建昌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淨園水設備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大肚分│100年10月10 │23,275元 │HN0000000 │ │ │ │馮建昌 │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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