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20號
聲 請 人 夏田產品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美惠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
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71號裁定
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
申報
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
無效等語。
二、
惟查,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編號12、支票號碼應為「AA00
00000」,然聲請人登報則誤載為「AA0000000」,互核不符
,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,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
542條之規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董美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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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2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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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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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2 │夏田產品設計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大里分│101年4月15日│23,0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黃美惠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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