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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宏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玉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,業 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茲因申 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 效等語。 二、惟查,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發票人為宏渥股份有限公司,然聲 請人登報則登載發票人為宏進股份限公司,互核不符,自不 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,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之規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41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宏渥股份有限公司劉│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0年12月31 │67,500元 │HN0000000 │ │ │ │湘瓴 │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宏渥股份有限公司劉│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1年1月31日│67,500元 │HN0000000 │ │ │ │湘瓴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宏渥股份有限公司劉│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1年2月28日│67,500元 │HN0000000 │ │ │ │湘瓴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宏渥股份有限公司劉│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1年3月31日│67,500元 │HN0000000 │ │ │ │湘瓴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蕙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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