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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台灣立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年5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1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 金 額 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佳銓科技有限公司 │ │99年12月24日 │99年12月24日 │460,000元 │CH74865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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