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5號
聲 請 人 創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榮彬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何俞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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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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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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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捷凱紙品事業有限公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0年8月31日│33,5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黃月鳳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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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宏國印刷事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│100年9月5日 │5,845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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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翰樺美術印刷廠股份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│100年9月30日│17,815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鄧朝城 │權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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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星彰實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│100年9月5日 │15,196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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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真納視覺文化股份有│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0年9月30日│31,615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古亭河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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