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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創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5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捷凱紙品事業有限公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0年8月31日│33,5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黃月鳳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宏國印刷事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│100年9月5日 │5,84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翰樺美術印刷廠股份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│100年9月30日│17,81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鄧朝城 │權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星彰實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│100年9月5日 │15,196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5 │真納視覺文化股份有│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0年9月30日│31,61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古亭河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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