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06號
聲 請 人 仕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
適澤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3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1年7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葉仲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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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70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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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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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立山銘版工業股份有│台灣銀行霧峰分行 │101年4月30日│69,668元 │AG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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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│101年6月20日│46,200元 │JR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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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蒂諾印刷事業有限公│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│101年6月7日 │15,800元 │FN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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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劉憲源 │台中商業銀行東豐原│101年3月31日│6,257元 │TFA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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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祥名網版企業社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│101年4月5日 │3,255元 │AZ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子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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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金鴻股份有限公司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│101年4月30日│2,037元 │BD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原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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