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876號
聲 請 人 陳志鵬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10紙票據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裁定准許
公示催告有
案,並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刊登報紙,現因申報權利
期間
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,3個月內
聲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
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,所定申報權
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
翌日起3個
月,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「臺灣商
報」,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0年12月29日,是至
101 年3月30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本應於101年7月
2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聲請人遲至101年10月1日方聲請
為除權判決,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雅惠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賴榮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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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87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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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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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101年1月15日│25,000元 │P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101年3月15日│25,000元 │P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101年5月15日│25,000元 │P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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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101年7月15日│25,000元 │P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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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101年9月15日│25,000元 │P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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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0年12月15 │25,000元 │N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志成 │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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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7 │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1年2月15日│25,000元 │N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志成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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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8 │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1年4月15日│25,000元 │N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志成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9 │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1年6月15日│25,000元 │N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志成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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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0 │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1年8月15日│25,000元 │N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志成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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