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76號
聲 請 人 陳志鵬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3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1年3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
上為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賴榮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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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87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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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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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101年1月15日│25,000元 │P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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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101年3月15日│25,000元 │P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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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101年5月15日│25,000元 │P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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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101年7月15日│25,000元 │P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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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蕎煜有限公司江雪琴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101年9月15日│25,000元 │P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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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6 │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0年12月15 │25,000元 │N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志成 │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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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7 │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1年2月15日│25,000元 │N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志成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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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8 │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1年4月15日│25,000元 │N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志成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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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9 │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1年6月15日│25,000元 │N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志成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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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0 │捷揚營造有限公司林│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│101年8月15日│25,000元 │NT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志成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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