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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88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笠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7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1年10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88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笠勝工業有限公司吳│台灣銀行健行分行 │101年2月25日│50,000元 │A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健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笠勝工業有限公司吳│台灣銀行健行分行 │101年3月25日│50,000元 │A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健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笠勝工業有限公司吳│台灣銀行健行分行 │101年4月25日│50,000元 │A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健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笠勝工業有限公司吳│台灣銀行健行分行 │101年5月25日│50,000元 │A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健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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