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975號
聲 請 人 陳成勳即成吉工業社
上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聲
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79 號裁定准許
公示催告有案,
茲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並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判決宣告
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,3 個月內
聲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379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
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
個月,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,其登
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1 年4 月16日,是至101 年7 月
15日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本應於101 年10月15日前
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聲請人遲至101 年11月7 日方聲請為除
權判決,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惠娟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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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97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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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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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維興企業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雅分行│100年11月30日 │39,742元 │AZ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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