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高明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麗雪
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
律師
被 告 一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王雪美
被 告 傅延森
湯開新
羅拓源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兼本訴被告 蔡錦明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
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
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
複代理 人 蕭亦茜
被 告 黃宗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8日下午3時5分,在
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