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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保險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 高明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張麗雪 訴訟代理人  許儱淳律師 被   告  一進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雪美 被   告  傅延森        湯開新        羅拓源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 張格明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本訴被告  蔡錦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 被   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 張家銘 複代理 人  蕭亦茜 被   告  黃宗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8日下午3時5分,在 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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