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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保險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保險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原   告 高明精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雪 被上訴人被   告 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明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黃宗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裕交通事業有限公司、黃宗昭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(下同)4,000,000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60,900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美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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