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6號
再審原告 欣合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枝芳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陳志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事件
,再審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
裁判費。
按再審之訴,應按起訴法院
之審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
定徵收裁判費,此為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7,87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6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6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繳,即
駁回再審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廖健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