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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2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梁桂花 相 對 人 宇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林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准予強制執行(勞資爭議事件),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一○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紀錄(編號:2648A814)調解結果第一項所載「資方(即相對人 宇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)同意給付勞方(即聲請人梁桂花)舊制 退休金及補償職災期間工資差額合計新臺幣393,960元整,訂於 101年11月16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新臺幣33,960元整,餘額新臺 幣360,000元訂於101年12月3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」之內容, 准予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調解 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舊制退休金及職業災害工資補 償差額合計393,960元,其中33,960元部分於101年11月16日 給付,其餘360,000元部分於101年12月31日前給付,惟相對 人迄未依約給付,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 ,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0年11 月15日中市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件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 從而,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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