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梁桂花
相 對 人 宇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坤林
上列
當事人間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(勞資爭議事件),
聲請人聲請
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一○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
紀錄(編號:2648A814)調解結果第一項
所載「資方(即相對人
宇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)同意給付勞方(即聲請人梁桂花)舊制
退休金及補償職災
期間工資差額合計新臺幣393,960元整,訂於
101年11月16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新臺幣33,960元整,餘額新臺
幣360,000元訂於101年12月3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帳戶」之內容,
准予強制執行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
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調解
成立,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舊制退休金及職業災害工資補
償差額合計393,960元,其中33,960元部分於101年11月16日
給付,其餘360,000元部分於101年12月31日前給付,
惟相對
人
迄未依約給付,
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
,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0年11
月15日中市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臺中市政府勞工
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件為證,
堪信為真實。
從而,
本件聲請與
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