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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職業災害補償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  訴 人  重壽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之8號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巷○○○弄○號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人 柯國壽 住同上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邱華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信文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人重壽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 同)52,51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;上訴人重壽機械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柯國壽之上訴利益為652,335元,應連帶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10,740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 華   民  國 103  年  7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國 103  年  7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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