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1號
上 訴 人 重壽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之8號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巷○○○弄○號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兼法定
代理人 柯國壽 住同上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信文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重壽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
同)52,513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;上訴人重壽機械工
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柯國壽之上訴利益為652,335元,應連帶負擔
第二審裁判費10,740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
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