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102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魏秋如
訴訟
代理人 陳玉林
律師
被 告 豐原石頭有限公司
被告兼
法定
代 理 人
上一人 即
反訴原 告 許聰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
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
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辯論終結後,
因仍有後述事項未
臻明確,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
爰依
上
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二、原告(即
反訴被告)應於收受本裁定
正本後10日內,具狀陳
報下列事項到院,正本寄送法院,
繕本逕送被告二人(兼反
訴原告許聰凉)之訴訟代理人。
㈠被告豐原石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7月起
迄今之公司變更登
記表。
㈡原告之學經歷、教育程度及財產所得等經濟狀況。
三、被告許聰凉(即反訴原告)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,
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,正本寄送法院,繕本逕送原告(即
反訴被告)之訴訟代理人:
㈠被告許聰凉之學經歷、教育程度及財產所得等經濟狀況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青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