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 魏秋如 訴訟代理人  陳玉林律師 被   告  豐原石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上一人 即 反訴原 告  許聰凉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辯論終結後, 因仍有後述事項未臻明確,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二、原告(即反訴被告)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,具狀陳 報下列事項到院,正本寄送法院,繕本逕送被告二人(兼反 訴原告許聰凉)之訴訟代理人。 ㈠被告豐原石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7月起迄今之公司變更登 記表。 ㈡原告之學經歷、教育程度及財產所得等經濟狀況。 三、被告許聰凉(即反訴原告)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, 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到院,正本寄送法院,繕本逕送原告(即 反訴被告)之訴訟代理人: ㈠被告許聰凉之學經歷、教育程度及財產所得等經濟狀況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青瑜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