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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葉金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軒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勞 訴字第11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53,5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6,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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