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113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葉金墩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軒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勞
訴字第113號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53,56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36,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