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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新而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董彥含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1,20 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8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金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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