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 巨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大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鴻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384,86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6,99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