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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秀如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47號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原審前經本院豐原庭於102年3月 15日以102年度豐勞簡字第2號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253,600 元,又原審係就被上訴人本件對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 工資之請求均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,是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價額亦同為2,253,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,061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惠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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