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4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優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麗霞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秀如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47號請求確
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原審前經本院豐原庭於102年3月
15日以102年度豐勞簡字第2號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253,600
元,又原審係就被上訴人本件對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
工資之請求均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,是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
的價額亦同為2,253,6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,061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賴惠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