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7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聖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鐵榮
上訴人與沈允乙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74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,145,107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63,12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