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82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顏細芳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勞訴
字第82號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之
訴
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6,111元(計算式:上訴人請求
被上訴人給付282,431元+被上訴人應開立
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
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103,680元=386,111元),應徵第二
審
裁判費6,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裁定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