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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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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顏細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緣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勞訴 字第82號給付薪資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6,111元(計算式: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給付282,431元+被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 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103,680元=386,111元)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,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裁定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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