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
勞訴字第8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莊棓凱
吳昇錫
蔡德新
被
上訴人 亞懋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杰修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 年度勞訴字第86號給付
資遣費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每位上訴人各為新
臺幣63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各新台幣1,500 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