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他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2年度司他字第117號 原   告 張雅君 被   告 倢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于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,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元,及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 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 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,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所 明定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,法院依聲請以裁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。依立法理由之說明,旨在「促使當事人早日 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」,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時,雖由國庫暫時墊付,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裁定,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,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 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(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 年度法律座談會決 議意旨參照)。故本於同一之法律上理由,於法院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,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 ,自應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。 二、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倢伸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資遣費訴訟 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二分之一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20,000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原告僅暫繳納裁判費500元 ,嗣經本院102年度中勞小字第44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,訴 訟費用被告負擔700元,餘由原告負擔確定,是被告應向本 院繳納裁判費500元(計算式:1,000*1/2=500),並應於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、第91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 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