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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4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債 權 人 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榮輝 人 債 權 人 陳淑資 債 權 人 謝鈞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謝鎧璟即 謝榮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   第1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    ,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    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    費新臺幣500元。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    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。   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何(狀首訴訟標的為377萬41元    與內文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不符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柳寶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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