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
債 權 人 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榮輝
人
債 權 人 陳淑資
債 權 人 謝鈞宇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謝鎧璟即
謝榮洲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(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
第1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
,亦即於「
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
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
費新臺幣500元。
本件債權人
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
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。
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何(狀首
訴訟標的為377萬41元
與內文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不符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