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
債 權 人 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榮輝
人
債 權 人 陳淑資
債 權 人 謝鈞宇
前列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謝榮輝、陳淑資、謝鈞宇共同
債 務 人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瑩美
債 務 人 謝鎧璟即謝榮洲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拾
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榮輝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資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鈞宇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
確定判決
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