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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048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債 權 人 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榮輝 人 債 權 人 陳淑資 債 權 人 謝鈞宇 前列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謝榮輝、陳淑資、謝鈞宇共同 債 務 人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瑩美 債 務 人 謝鎧璟即謝榮洲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拾    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榮輝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,及自本支  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 利息。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資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,及自本支   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   利息。 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鈞宇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元,及自本 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 之利息。  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  有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柳寶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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