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
債 權 人 新達人力工程行
法定
代理人 陳永昇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詠淯營造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
印文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義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