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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1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 債 權 人 新達人力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詠淯營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   印文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義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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