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
債 權 人 聖樺倉儲物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武雄
債 權 人 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建松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張智偉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權人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建松應分別補納
裁判費
新臺幣500元(
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
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即於
「
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
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
500元。
本件債權人
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
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柳寶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