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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15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36號 債 權 人 聖樺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債 權 人 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智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權人阡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建松應分別補納裁判費    新臺幣500元(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    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即於    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    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   500元。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    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柳寶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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