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
債 權 人 峰昂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政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柏地國際
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
4 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
,亦即於「
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
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
費新臺幣500元。
本件債權人
乃各本於自己之
請求權請求
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
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
㈡請求原因之釋明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