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
債 權 人 峰昂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政杰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柏地國際事
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駁回之;民事
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、請求原因之釋明資料。此項裁定已於
102年4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,債權人
於102年5月15日具狀補正,
惟僅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
仍未提出請求原因之釋明資料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依
前揭
規定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