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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2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 債 權 人 峰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柏地國際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駁回之;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、請求原因之釋明資料。此項裁定已於 102年4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債權人 於102年5月15日具狀補正,惟僅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 仍未提出請求原因之釋明資料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依前揭 規定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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